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处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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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审计监督,规范内部审计行为,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;进一步促进院属单位在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过程中加强财务管理,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(以下简称《审计法》)、《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》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院的规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,出具审计意见书;对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院的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给予处理,作出审计决定。
第三条 审计处理系对违反国家、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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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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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冲转或调整有关帐目;
(五)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;
(六)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。
第四条 审计部门在作出审计处理决定时,应遵循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、依法办事的原则。
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从重处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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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ǘ┚芫?、阻挠审计工作的;
(三)对审计意见、审计决定不认真落实,不纠正错误的;
?。ㄋ模?屡查屡犯的。
第六条 审计从重处理,除按《审计法》、《会计法》及国家和院现行法规处理外,还要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:
(一)对负领导责任的法人代表扣发2个月绩效津贴;实行年薪制的单位,降低其年薪标准;
(二)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扣发6个月绩效津贴;施行年薪制的单位,降低其年薪标准;
?。ㄈ┒圆莆窀涸鹑恕⒂泄鼗峒圃鹑稳嗽备萸榻诳鄯?-6个月绩效津贴或降薪或建议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;实行年薪制的单位,降低其年薪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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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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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处理时,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;其提出的事实、理由或者证据成立,审计部门应当采纳。
第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ОО一年一月一日试行。